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十條規定:“當事人訂立合同,有書面形式、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。”這里的書面形式既包括合同書,也包括通過傳真、信件、電報、電子郵件、電子數據交換等形式締結的合同。書面合同書因系雙方會簽,可以有效證明合同內容是經雙方共同協商并取得一致的,證明效力強于其他形式,所以應為我們雙方訂立合同時的首選。
以傳真方式訂立合同,法律是認可的。先蓋章傳真給受要約人的合同在法律性質上屬于要約,受要約人蓋章回傳給要約人屬于承諾。只有受要約人作出與該要約內容一致的或沒有實質性變更的承諾,該承諾才能生效,合同才能成立。受要約人對有關條款的修改,屬于對要約內容作出實質性的變更,因此,受要約人修改后蓋章回傳屬于新要約,應當再次經過要約人承諾后才能生效,也就是需要重新確認該傳真的內容。未經過要約人確認,變更的內容對要約人不發生法律效力。
為避免糾紛,合同雙方在以傳真方式訂立合同時,一是要在合同內容達成一致后明確要求雙方以書面形式確認,尤其對修改的部分應要求重新確認,應約定未經雙方確認即變更合同內容的行為無效;二是在不放心的情況下,可以采取郵寄掛號信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簽訂合同,這樣做雖然比較麻煩,也需要一定的成本,但好處是可以保存完備的合同文本,一旦發生糾紛,很容易查明責任方,在簽訂比較重要的合同時可以考慮采用這種方式。